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正常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海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2〕193号)《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22〕22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农交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收费包括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历史交易鉴证审查服务费以及交易鉴证书工本费。
(一)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交易平台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双方应向交易平台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在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双方应向交易平台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历史交易鉴证审查服务费是指已完成的交易在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及鉴证,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备案时,双方应向交易平台支付项目交易合规性审查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合同总价格)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1 |
100-500(含) |
0.8 |
500-1000(含) |
0.6 |
1000-5000(含) |
0.4 |
5000以上 |
0.3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3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四条 竞价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总金额(合同总价格)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1.2 |
100-500(含) |
1 |
500-1000(含) |
0.8 |
1000-5000(含) |
0.6 |
5000以上 |
0.4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5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五条 历史交易鉴证审查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总金额(合同总价格)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0.5 |
100以上 |
0.3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20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交易鉴证书工本费50元。
第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后支付;历史交易鉴证审查服务费应在鉴证开始前支付;交易鉴证书工本费应在鉴证书制作前支付。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服务费收款银行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东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020156100000158
开户行: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