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898-38931829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指南

>

交易规则

>

正文

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 (试行)

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的登记受让意向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农交中心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交中心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如有受托经纪会员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相关交易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如有受托经纪会员的,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农交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意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农交中心交易规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有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 农交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后对产权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条 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是否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六、具有优先权的主体是否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权,如未明确表示,转让方应按相关规定征询优先权人意见。

未经信息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收到农交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农交中心做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在信息公告期满且所有意向受让方资格均已确认完毕,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报名截止前,向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东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